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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的及时贯彻落实和南水北调办公室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办公室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督办工作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交办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及交办事项;其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2.国务院及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南水北调办公室要求限时办理事项(含报名、会议通知等);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或会签的文件。

  3.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件。

  4.系统内各单位送南水北调办公室有时限要求的办理事项。

  5.主任办公会、主任专题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限时办理的事项。

  6.办领导的重要指示和交办事项。

  7.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二、 督办工作分工

    1.综合司负责组织办公室综合性的督办工作,具体由综合处负责。
主要督办内容:负责党中央国务院交办件;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他上级部门交办事项;有关部委(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或会签的文件;各单位来函商洽事宜;下属单位请示等确需急办事项的督办。

    主任办公会、主任专题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办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

    2.办公室各司、各直属单位根据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涉及本单位公文和事项、主任专题办公会议定事项的督办。

    3.各司、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督促检查工作的责任人。各司、各直属单位要明确一名同志具体负责督办工作。

   三、督办工作程序

  1.交办。督办事项确定后,由综合司综合处登记、编号,并附书面督办单(一式两份,一份随督办件运转,一份由综合司综合处留存,督办单样式附后),对交办单位、承办单位、事由、登记号、交办日期、限办日期进行登记,交承办单位随督办件一起运转。

  2.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件后,按规定办理签收、登记手续,并按要求办理。督办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司局的,由主办司局会同协办司局办理,并由主办司局负责督办件的结办。

  3.催办。交办单位对承办单位要及时催办、督办,并注意掌握办理情况。

  4.结办。承办单位对督办事项办结后,要及时在督办单上填写办理结果、办结日期,交综合司综合处销号。

  5.综合司对各单位督办件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汇总,适时通报。

  四、督办工作要求

  1.凡是列入督办的公文和事项,综合司要分办准确,及时登记、呈传,加强催办,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司局之间、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并及时请示汇报。

  2.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收到需督办的公文和事项后,要认真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如期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结的,上级单位督办件在请示主管办领导同意后,其他单位督办件在报请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向来文单位和综合司综合处说明情况并在督办单上予以说明。对无故拖延、误时误事,造成重大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督办件中的密级文件,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对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要及时上报,并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五、其他

  本规定由综合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综合[2004]36号 200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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