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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服务。
 
    三、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领  导  职  责
 
    四、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五、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办务会议和主任专题办公会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主持专题办公会议。
 
    七、主任外出期间,指定代理工作的副主任。
 

工  作  重  点
 
    八、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要按照国务院赋予的工作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目标的实现。
 
    九、研究提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草案。
 
    十、监督控制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总量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参与南水北调工程规划、立项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监督协调工程建设进度,平衡投资强度,提高投资效益。
 
    十一、协调、落实和监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参与研究与协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方案;参与研究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水价方案。
 
    十二、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十三、参与协调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搞好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协调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工程(枢纽和干线工程、治污工程及移民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稽察工作。
 
    十五、做好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十六、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协调工作,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重大措施。
 
    十七、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及宣传、信访工作;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与外国政府机构、组织及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
 
    十八、完成国务院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协  调  机  制
 
    十九、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建委)成员单位、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及项目法人之间的联系与协调。
 
    二十、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问题,主动协商南水北调建委有关成员单位解决。通过协商仍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提交南水北调建委会议讨论。
 
    二十一、对南水北调建委成员单位提交南水北调建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做好汇总协调工作,会前充分征求其他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二十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南水北调建委会议的准备工作。会议议题和文件会前要主动征求南水北调建委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二十三、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机关各司要围绕工程建设目标,积极协调,主动服务。
 

会  议  制  度
 
    二十四、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办务会议和主任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五、主任办公会议是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最高行政决策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综合司司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和精神;
 
    2、研究和部署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主要工作;
 
    3、讨论法规草案;
 
    4、讨论决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5、讨论通过提请南水北调建委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6、讨论决定机关各司、直属各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7、讨论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内容由主任确定,会议的准备、记录及会议纪要的编印由综合司负责,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二十六、办务会议主要是传达中央有关精神和指示,通报有关重大事项,部署工作。
 
    办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司司长、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办务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南水北调建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
 
    2、通报有关重要情况,部署有关工作;
 
    3、讨论其他需要办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办务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
 
    二十七、主任专题办公会议是研究、协调、处理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的会议。
 
    主任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专题办公会议由主办司(单位)提出,分管办领导决定是否召开。会议的内容及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由主持会议的办领导确定,会议由分管办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准备工作由主办司(单位)负责,办领导秘书协助。会议纪要的编印由主办司负责,主持会议的办领导签发。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办司(单位)负责督办。
 

公 文 处  理
 
    二十八、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文处理遵循统一、及时、高效、准确、安全的原则。
 
    二十九、公文审批按照办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三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建委文件的制发工作。以南水北调建委文件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南水北调建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三十一、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名义发文,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签发。
 
    三十二、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公文,由综合司负责统一运转,提出分办意见。需要呈送办领导批示的,由综合司按照办领导分工呈批。
 
    三十三、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向办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签       报
 
    三十四、签报是向办领导正式请示、汇报工作的书面报告。签报事由应明确是请示或报告,原则上应文字简练、一事一报。
 
    机关各司、直属单位可以使用签报。
 
    三十五、签报的主呈对象应明确,不得笼统呈办领导。每份签报不得一式多份同时送几位办领导。
 
    三十六、签报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须由呈报单位同有关部门协调提出意见,并会签后方可报送。

    对协调不一致的意见应随签报如实上报。
 
    三十七、签报由呈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出。
 
    三十八、签报由综合司统一审核后,呈送办领导阅示。办领导批阅完毕后由综合司退回呈报单位。
 
    三十九、呈报单位负责签报的存档。
 

 作  风  纪  律 
 
    四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工程建设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十一、依法行政,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四十二、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办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三、加强业务建设,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全体干部要加强业务学习,办领导、机关各司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不断提高驾驭工程建设全局的能力、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十四、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全体干部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工程建设及治污、移民、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讲求实效。
 
    四十五、办公室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插手干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泄漏工程建设秘密。
 

 外 事 与 内 事
 
    四十六、办领导出国访问,由综合司提出安排意见,呈主任和分管外事的副主任审批,原则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
 
    四十七、办领导会见来访的主要外国人士,由综合司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
 
    四十八、机关各司、直属单位领导组团访问,主办单位要事先提出报告,由综合司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正职出访,须经主任批准;副职出访,须经分管办领导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四十九、主任离京出差或休养,由主任秘书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理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名单报国务院分管领导办公室,并告综合司,由综合司报国务院值班室。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离京外出时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十、其他办领导离京出差或休养,应事先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报告。经批准后,由办领导的秘书把离京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通知综合司。
 
    五十一、办务会议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或休养,要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办领导,说明外出时间、地点、事由,指定本司(单位)工作主持人,经批准后方可离京。离京前,要填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因公出差请示报告表》,报综合司备案。指定的本司(单位)工作主持人离京外出时,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工 作 报 告 制 度
 
    五十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机关各司、直属各单位要定期向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报告工作。
 
    五十三、机关各司、直属各单位报告工作,要反映办公室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当前工作重点,存在问题,解决问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
 
    五十四、报告工作采取直接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五十五、一般情况下,机关各司、直属各单位应每半年向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报告一次工作。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接  待  制  度
 
    五十六、外部人员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商谈或汇报工作,机关各司、直属各单位要热情、周到安排,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五十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党政领导,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的领导来办商谈工作,除办领导直接联系的以外,均应事先与综合司联系,报办领导确定后安排。
 
    五十八、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部门的领导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来办联系工作,原则上由相关司(单位)接待,涉及多个司(单位)的,由主办司(单位)牵头,有关司(单位)参加,共同接待。如确有重要事项要向办领导汇报,需与综合司联系,报办领导确定后安排。
 
    五十九、地方及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的其他人员来办商谈工作,通过综合司联系的,由综合司接待或由综合司安排到有关司(单位)接待;直接与有关司(单位)联系的,由有关司(单位)接待。
 

附   则
 
    六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调办综[2003]4号 200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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